【案例回顾】
2018年1月4日,原告高某某在某报微信公众号发表原创评论文章。次日,某某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部分引用了该作品,随后又全文转载了该引用文章。
高某某认为此次转载的内容中包含其原创文字,但未获得许可,涉嫌侵犯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书面道歉,并在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登载,且两年不得删除。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没有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显著提升。这一转变既体现了法治文明的进步,也为创作者权益保障营造了良好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转载并引用的行为是为了说明文艺作品中存在一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内容,旨在倡导大众应创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艺作品。同时,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属于新闻媒体类型,在报道新闻过程中不可避免引用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此外,被告在该过程中明确指出了引用内容的出处和作品名称,虽然没有直接指出原告即作者姓名,但并不会影响到作者的正常使用,也没有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温馨提示】
从创作者角度来看,法律对著作权的持续完善,有效回应了其保护智力成果的正当诉求。与此同时,作品作为传播思想或者观点的载体,创作者亦需保持适度宽容,允许公众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进行传播与借鉴。对公众而言,使用作品时,要树立充分尊重创作者智力成果的意识,主动标注作品来源,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框架内开展使用行为。
(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路严明律师供稿 原庞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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