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1983年冬天,某公司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应聘者——李某以朱某名义前来应聘求职,并于1984年1月正式入职。2001年7月,煤矿与“朱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一直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6月,李某以朱某名义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019年8月,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系统发现身份信息不符(公安系统登记的朱某信息与李某不符),省社保部门停发李某养老保险待遇。社保部门要求李某提供其与煤矿存在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证明,李某提出上诉。
经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确认李某与煤矿自1984年1月至2013年6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煤矿为李某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在朱某名下。2021年10月,社保部门仍以李某不符合领取条件为由拒绝恢复待遇发放,煤矿同时停发退休补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案中,虽然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存在瑕疵,但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以下关键事实:李某与煤矿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煤矿缴纳的社会保险对应的是李某的实际劳动;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符合法律规定。
当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缴费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被告应当为原告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保部门引用的《关于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部分社保经办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属于未公开的内部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及《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权益的决定应当以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本案自纠纷发生到最终判决历经四年之久,经过两次起诉、三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向原告李某发放自2019年8月起的养老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
应注意的是,即便行为人付出了真实劳动也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但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不能一概而论。例如,被冒用姓名者与实际提供劳动者之间并无任何关联性,实际提供劳动者通过冒用身份、伪造证件的方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冒名顶替就业就是非合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刘慧慧 袁鹏勇律师供稿 原庞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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